特殊班級組織章程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二)國民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第三條。

二、目的:

(一)推動學校特殊教育工作及建立特殊教育支援系統。

(二)正確評估特殊教育學生之身心潛能與相關需求,建立多元化與標準化的評量、鑑定程序,發展彈性、多元的教育安置體系,提供個別化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均能接受適性之教育。

(三)落實零拒絕、「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融合教育精神。

(四)規劃教師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五)辦理校內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三、組織:

(一)本班設置主任委員一名,執行秘書一名,委員若干名,由以下學校人員兼任:

1.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總理委員會各項事宜。

2.執行秘書:由輔導主任兼任,執行與協調委員會各項事宜。

3.行政人員:由教務主任、訓導主任、總務主任、會計主任、人事主任、特教

組長兼任,負責特殊教育學生課程排定、學業輔導、轉介安置、升學轉銜和各

項教育及社政福利補助申請事宜。

4.教師代表:

(1)資源班、特教(啟智)班教師:負責篩選、鑑定、特殊教育教學工作與心理

     輔導事宜。

(2)普通班教師:包括有接受資源班服務學生之導師,負責協助規畫特殊教育

     學生參與普通班學習活動及校園宣導活動等事宜。

5.家長代表:由身心障礙生家長擔任,協助本會相關工作之推展。

(二)本會委員除行政人員外,其餘委員一學年一任。委員任期為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卅一日止。

四、組織與職掌:

(一)主任委員:校長

1.委員會各項政策之決定、行政視導事宜。

2.審核特殊教育之工作計劃。

3.召開特殊教育委員會議。

4.其他相關事項。

(二)執行秘書:輔導主任

1.執行與協調委員會各項事宜。

2.督導、推動各項特殊教育活動。

3.協助特殊需求學生之適性輔導與鑑定安置等工作。

4.評鑑特教工作績效,並提供改進方法及輔導諮詢。

5.其他相關事項。

(三)教務處:教務主任

1.依據特殊教育學生需要適當編班並協助推動融合教育。

2.協助配合特殊教育學生課表編排及教學。

3.協助普通班教師接納特殊教育學生。

4.提供合格特教老師擔任資源班教師,或安排資源班教師與普通班教

  師交流、協同教學。

5.配合協助特殊教育學生成績考查。

6.提供校內教具、視聽器材配合資源班使用。

7.其他相關事項。

(四)學務處:學務主任

1.協助特殊教育學生生活規範、交通車上下學安全等事宜。

2.協助資源班、特教班辦理各項有關學生活動事宜。

3.其他相關事項。

(五)總務處:總務主任 

1.提供校內適當場所做為資源班、特教班的教室。

2.協助各項無障礙設施之規畫與採購。

3.支援教學所需材料及設備。

4.特教班級設備及財產之登記與報銷。

5.其他相關事項。

(六)會計主任

1.特教經費年度概算、預算及決算之編審。

2.確實執行特殊教育專款專用。

3.其他相關事項。

(七)人事主任

1.鼓勵或表揚優異之特教教師與有身障學生之普通班導師。

2.協助特教教師晉用,並審理特教津貼等事宜。

3.其他相關事項。

(八)校護

1.關心特教班學生的健康狀況。

2.提供特教班級的學生家長衛教諮詢。

3.其他相關事項。

(九)特教組長

1. 擬定特殊教育計畫及章則。

2. 規劃推動特殊教育實施方案。

3. 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事項。

4. 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輔導及個案管理事項。

5. 甄別及安置各類資賦優異班學生之事項。

6. 辦理特殊教育教師之教學研究及輔導工作事項。

7. 督導個別化教學方案實施事項。

8. 辦理特殊教育班學生個案研究與輔導事項。

9. 協助教師從事各班特殊學生之教育與輔導之事項。

10. 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及資優教育方案事宜。

11. 特殊教育活動宣導事項。

12. 組織及運作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事項。

13. 辦理特殊教育學生教學輔具事項。

14. 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各項獎助學金、教育代金輔助等事項。

15. 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通報事項。

16. 辦理特殊教育畢業學生之追蹤輔導事項。

(十)資源班、特教(啟智)班教師

1.接受轉介及診斷鑑定、轉銜工作。

2.建立特殊教育學生個案資料,擬定每位學生之IEP。

3.加強特殊教育學生之生活輔導、心理輔導、生涯輔導、職業教育及

  追蹤輔導。

4.教學與實施評量。

5.選擇教材、改編教材及製作教具。

6.與普通班教師保持聯繫,交換教學心得。

7.參與特教專業知能研習

8.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之聯絡與親職教育。

9.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突發狀況或緊急事件。

10.接受普通班教師、導師、家長及學生之諮詢。

11.協助辦理特殊教育行政工作。

12.辦理特教宣導活動。

13.其他相關事項。

(十一)普通班教師

1.接納與輔導特殊教育學生。

2.調整座位並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學習、適應。

3.參與特師教育研習、訓練,以充實特教知能。

4.觀察特殊教育學生表現,與資源班、資優資源班教師聯繫並交換心得。

5.調整教材、教法,配合學生需求,以達到有效學習。

6.其他相關事項。

(十二)家長

1.提供學生之基本資料,及學生所接受其他服務的資源。

2.與特殊老師溝通,參與個別化教育方案的目標擬定。

3.其他相關事項。

五、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每學期至少召開定期會議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若有半數以上委員認為需要召開會議時,主任委員應立即召開會議。

(一)定期性會議: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IEP會議、安置會議、IEP檢討會議、轉銜會議等。

(二)非定期性會議:教學研討會、個案研討會。

委員會決議事項應交由各處室業務主管執行;決議事宜涉及縣政府各業務主管單位時,報府核示後由各業務主管單位配合辦理之。

六、經費:

(一)苗栗縣政府或各項活動補助經費。

(二)特教組業務費或辦公費。

七、本組織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